東莞一企業(yè)不服警方行政處罰狀告政府!副市長出庭應訴
11月2日上午,,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原告東莞某騰科技公司訴東莞市公安局、東莞市人民政府行政處罰及行政復議一案,。南都記者獲悉,東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喬雷代表市政府出庭應訴。經過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程序后,,法院表示將擇期宣判。
案情顯示,,今年4月10日10時許,市公安局在原告處查獲了一定數(shù)量的易制毒化學品鹽酸和硫酸,。市公安局當日立案后,,經依法詢問,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黃某發(fā)對未經公安機關備案擅自購買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硫酸,、鹽酸的事實予以確認,,但提出所購硫酸、鹽酸僅用于公司日常生產使用,。
市公安局經過現(xiàn)場勘查,、調查詢問以及檢驗鑒定等程序后,于5月15日作出案涉《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原告自2021年6月始,,未經公安機關備案,多次購買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硫酸,、鹽酸,,貨值累計16000元,構成非法購買易制毒化學品,,根據(jù)《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對原告作出罰款16萬元和收繳查獲的硫酸,、鹽酸的行政處罰。
原告不服,,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復議申請,。經審查,市政府認為市公安局對原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法律正確,處罰適當,予以維持,。原告不服,,遂向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喬雷代表市政府發(fā)表了陳述意見,,并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回應,。喬雷表示,市政府針對案涉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認定的事實,、法定程序,、適用法律以及處罰的適當性全面審查。國家對于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行為實行了嚴格的分類管理,,原告未經備案多次購買該類化學品的行為已經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市公安局對其予以行政處罰正確,市政府決定維持該處罰決定合法有據(jù),。
據(jù)悉,,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近年來不斷推動“一把手”出庭應訴。截至今年11月2日,,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已向全市行政機關發(fā)出負責人出庭通知書367件,,行政機關負責人全部出庭應訴,出庭應訴率100%,,負責人出庭數(shù)同比增長68%,。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落實成效明顯,“告官見官”“出聲出效果”成新常態(tà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