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園地】《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16條重點條文解讀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總結實踐經驗基礎上,,與時俱進完善紀律規(guī)范,與2018年《條例》相比,,新增16條,,修改76條,進一步扎緊織密制度籠子,,為全面加強黨的紀律建設提供了重要遵循,。為了幫助大家深入學習理解、貫徹執(zhí)行好《條例》,,針對《條例》新增或修改的部分重點條文,,《中國紀檢監(jiān)察》雜志約請參與《條例》修訂工作的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法規(guī)室同志從修改背景、理解執(zhí)行等方面進行權威解讀,。
第十九條 對于黨員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本條例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guī)定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或者組織處理,免予黨紀處分,。對違紀黨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面結論。
黨員有作風紀律方面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或者違犯黨紀情節(jié)輕微的,,可以給予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等,,或者予以誡勉,,不予黨紀處分。
黨員行為雖然造成損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黨紀責任,。
黨的二十大強調,,堅持嚴管和厚愛相結合,加強對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經常性監(jiān)督,,落實“三個區(qū)分開來”,,激勵干部敢于擔當、積極作為,。從調研情況看,,落實“三個區(qū)分開來”的一個難點在于,黨員,、干部的行為造成后果或者損失的,,如何明辨他是基于“為公”還是“為私”,分清“無心”還是“有意”,,進而促使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敢用,、會用容錯糾錯機制,精準做到為擔當者擔當,、為負責者負責,、為干事者撐腰,以免除廣大黨員,、干部投身干事創(chuàng)業(yè),、改革創(chuàng)新、推動發(fā)展的后顧之憂,。
此次修訂《條例》,,堅持實事求是和主客觀相統(tǒng)一,強調違紀行為需要同時具備客觀違規(guī)性和主觀有責性,,明確了對沒有故意或者過失的行為不追究黨紀責任的基本規(guī)則,。為此,新增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黨員行為雖然造成損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黨紀責任”,。這樣規(guī)定,就是要全面準確把握黨員,、干部行為的主客觀要素,,將基于不可抗力,、不能預見、緊急避險等原因而實施的行為,,同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實施的過錯行為區(qū)別開來,,從而防范和糾正不考察具體情由就隨意動紀的問題,避免因純粹客觀歸責挫傷黨員,、干部積極性,,從而導致消極“避責”、瞻前顧后,、畏首畏尾的現(xiàn)象,。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