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消委會聯合福田區(qū)消委會發(fā)布消費提示研學旅行七大問題注意“避坑”
【深圳商報訊】(首席記者董思)6月20日,,深圳市消委會聯合福田區(qū)消委會召開研學旅行消費監(jiān)督新聞發(fā)布會,公布研學旅行的消費監(jiān)督情況及消費提示,。
近年來,,隨著新課程改革的推進,社會對素質教育需求日益旺盛,,研學旅行呈現出如火如荼的發(fā)展態(tài)勢,。研學旅行蓬勃發(fā)展的同時,也出現了一些市場亂象,,引發(fā)社會廣泛關注,。
市消委會結合前期調查結果,組織專業(yè)律師團隊對調查情況及格式條款進行分析,,對其中可能涉嫌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進行法律評議,發(fā)現研學旅行經營者在提供服務過程中主要存在七個問題:
部分經營者退改政策設置類似“全款40%,、60%,、100%的違約金”,該行為明顯屬于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的情形,。經營者利用該類格式條款限制,、排除了消費者在合理時間內退款或改期的合法權益,加重了消費者的消費成本,,涉嫌屬于不公平,、不合理的霸王條款,侵犯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目前存在部分經營者資質不全,,安排的隨隊人員缺乏相應的資質能力,導致部分研學旅行產品中出現“游而不學”以及研學體驗質價不符的情況,。根據原國家旅游局發(fā)布的《研學旅行服務規(guī)范》及部,、國家發(fā)展改革委等11部門聯合印發(fā)的《關于推進中小學生研學旅行的意見》,研學旅行活動的承辦方應具有旅行社業(yè)務許可經營資質,,研學旅行活動的承辦方應為研學旅行活動配置一名項目組長,,應至少為每個研學旅行團隊配置一名安全員、一名研學導師,、一名導游人員,。在研學旅行服務履行時,研學旅行的承辦方未提供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行業(yè)規(guī)范所要求的服務質量的行為,,涉嫌構成違約,,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承擔違約責任,。
研學旅行經營者使用消費者肖像和聲音的影像或錄音作品,應取得消費者的明確授權,。如果僅通過格式條款的方式規(guī)定經營者有權使用消費者肖像,、聲音等,涉嫌以格式條款的形式免除消費者的權利,,涉嫌無效,,侵犯消費者的肖像權。
部分經營者存在研學旅行產品的宣傳內容與實際行程不符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深圳經濟特區(qū)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經營者宣傳的內容不真實,、不全面,,可能使消費者作出錯誤的消費決策,使其購買研學產品的目的落空,,涉嫌構成虛假宣傳及廣告欺詐,。
部分經營者存在類似“乙方概不承擔責任”的格式條款,在宣傳內容或者合同中明確免除了其對消費者的安全保障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深圳經濟特區(qū)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該條款涉嫌屬于經營者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因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無效,。
部分經營者要求消費者先提交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身高,、體重和就讀學校等個人隱私信息,之后消費者才能購買研學產品,,買完產品后經營者才提供正式的服務合同,。
如果消費者不與經營者訂立合同,,其個人隱私信息也已被經營者獲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收集信息的目的在于訂立合同的,,應限于簽訂、履行合同所必需,,不得過度收集個人信息,。經營者在簽署正式合同前,收集個人信息的行為不具有合理性,、必要性,,涉嫌侵犯消費者的個人信息權。
部分經營者存在類似“單方享有最終解釋權”的格式條款,,意味著一旦經營者與消費者對其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應以經營者單方的解釋為準,此條款涉嫌侵犯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根據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fā)布的《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相關規(guī)定,,經營者利用格式條款單方規(guī)定其享有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的行為屬于明令禁止行為。
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發(fā)布的《合同行政監(jiān)督管理辦法》也明文規(guī)定,,格式條款中不得含有“經營者單方享有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