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第201條
日期:2024-08-24 來源:原創(chuàng)/投稿/轉載 瀏覽次數(shù):179
第二百零一條 【偷稅罪】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jīng)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shù)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稅數(shù)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稅數(sh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稅數(shù)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稅數(shù)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稅數(sh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shù)額占應繳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數(shù)額在一萬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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