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領導責任”不能成為一句空話
法官出問題,,不僅要懲辦犯錯法官,,院長也要擔責——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近日出臺《全省法院關(guān)于實行領導干部問責的規(guī)定》,將問責的矛頭直指各級法院的院長,。據(jù)悉,,因為“眼花法官案”,,河南陜縣法院院長何建中成為新規(guī)定下第一個被問責的法院領導,。河南省高院院長張立勇表示,今后還將制定引咎辭職制度,,如因管理不善導致出現(xiàn)重大錯誤,,法院院長要引咎辭職。
上級領導要為下級犯錯承擔責任,,改變過去“抓小放大”的問責模式,,河南省高院此舉可貴可贊,其中蘊含的行政倫理值得大力弘揚,,這不僅對司法系統(tǒng),,對黨政機關(guān)、事業(yè)單位和國有企業(yè)完善問責機制都具有借鑒意義,。
“眼花法官案”曾引起輿論廣泛關(guān)注,,經(jīng)查,河南陜縣法院法官水濤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存在枉法裁判,、審判程序違法等問題,,目前水濤已被逮捕,陜縣法院主管副院長霍建辰受到黨內(nèi)嚴重警告處分,。問責至主管副院長,,按說已經(jīng)相當嚴厲,該就此打住了,,但河南省高院認為,,陜縣法院黨組書記、院長何建中負有不可推卸的領導責任,因此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從人情角度看,,水濤枉法是個人行為,并非領導授意或批準,,院長受罰似乎有些冤,,挺倒霉的;但從行政倫理角度看,,出現(xiàn)水濤這樣的法官,,說明該院的黨風廉政建設、審判管理,、隊伍建設出了問題,,院長作為第一責任人,理應對此負領導責任,。用大白話說就是:下級犯錯,,是因為上級沒有管好,所以上級被連帶問責一點都不冤,。
“負領導責任”是人們耳熟能詳?shù)恼f法,,但現(xiàn)實中人們看到的情形往往是:一方面,下級犯錯,,上級百般袒護,,拿各種理由為其開脫,有的單位還以“臨時工”,、“臨聘人員”為借口,,極力撇清犯錯者與本單位的關(guān)系,如此,,遑論上級負什么領導責任,;另一方面,本單位或轄區(qū)內(nèi)出了問題,,確有一些領導干部說自己“負有領導責任”,,但這通常只是表表高姿態(tài),純屬套話,、空話,、場面上的話,并沒有實質(zhì)性問責,,最后什么責任都沒有承擔,。
因“負領導責任”而被問責或引咎辭職,這種事情在國外如同家常便飯,,在我們國家,,以前似乎也不鮮見,。2004年2月15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百商廈發(fā)生火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事后,時任吉林市副市長蔡玉和等人被問責,,時任吉林市市長剛占標更是因“負有領導責任”而引咎辭職,。這樣的“舊聞”讓人有恍如隔世之感——如今,礦難,、水災,、火災、塌橋等事故不斷,,何曾見哪個地方主官引咎辭職,?能嚴查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就很不錯了;機關(guān)事業(yè)單位人員違法違紀現(xiàn)象常見,,又有多少單位領導被連帶問責,?能夠秉公查處違法亂紀者就很不錯了。
“負領導責任”不能成為一句空話,,“下級犯錯領導擔責”應當成為一種問責常態(tài)和基本行政倫理,。唯有對領導干部施以更大的問責壓力,才能促使他們以更強的責任感管好自己的下級,,以更大的緊迫感管好自己的轄區(qū),。官位越高權(quán)力越大,所肩負的責任也越大,,從權(quán)責對等的角度看,上級領導也應為下級犯錯承擔責任,。否則,,下級難免不斷犯錯,上級總是無責一身輕,,這樣當領導未免太愜意了,。